从“贞操”看唐代观念

作者: 时间:2020-12-30 11:13:19 阅读:

作为一个礼仪之邦,中国在性方面一直是比较含蓄的,但是有一个朝代例外,那就是唐朝。这不仅从唐代女性的着装可以窥见一斑,更可以从唐代贞操观念的淡漠得到更好的体现。到底唐代的性爱观念有多开放呢?一起来看看。

唐代妇女地位高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婚姻的风气开放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贞操观念淡薄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法律支持离婚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保护女性限制夫权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