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要宫刑 揭秘古人对通奸的惩罚

作者: 时间:2021-01-01 00:07:49 阅读:

  在悠长的五千年历史里,古人的性意识观念也经历了无数的洗礼和更改,对待通奸行为的处置,也有轻重之分,对于男女双方主动与否、产生的结果,实现了从有罪到有违道德但无罪的变迁。那么,古人们是如何对该男女通奸这件事的?

依据法律解释,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行为,其主要的特征有二:一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二是其中并无欺诈、胁迫之因素存在。

  “通奸”除罪化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实属一大进步,意味着法律从道德领域退出,同时也是对个人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等权力的尊重。新中国以来,我国虽然规定了几种特殊的“通奸”有罪情形,但并无“通奸”除罪化一说。

  可是,我国毕竟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对待通奸的态度同样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化,有罪轻与罪重之别,也有实现从有罪到不是罪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古代”的我国历朝历代中,“通奸”都是犯罪,只是彼时通奸被称作为“和奸”。

  据考证,“通奸”有罪的说法最早见诸于我国春秋时期《尚书》一书。彼时的规定是:“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宫刑。”这意味着,通奸者会被处以宫刑。何谓宫刑,这里就无需赘言了。

  秦朝

  秦王朝以法家理论立国,对待“通奸”更为严苛。《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可见,通奸者往往会沦落到“人人得而诛之”的下场,发现通奸者,可以动用私刑,当场诛之。

  汉唐元

  汉朝以儒家思想立基,在认为“通奸”有罪的同时,却惩罚形式上有了杀头和相对和缓的“宫刑”之别。唐朝素以开放被国内引以为豪,其时国人在对待“通奸”的问题上也相对开放。唐律规定:“诸奸者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一两年的处罚相比杀头和宫刑来说,显然已经轻了很多。

唐律的规定在宋朝得到承继,却在蒙古人入住中原后被一反到底,由轻罪再度转向重罚。元朝对待通奸者不仅又可以动用私刑,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而且还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女人“去衣受刑”的规定。

  明清

  明清乃中国封建制度发展的顶峰,对待“通奸”的态度自然不可能发生轻罪化处理,动用私刑当场杀死通奸者和处罚以“杖刑”的两种惯用刑罚也得以保留。

  民国

  民国虽已共和,但刑律仍延续“通奸”有罪的规定:1911年3月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1928年7月的《刑法》又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在“通奸”上出现了男女对等的处罚,其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当下

  新中国以来,一般情况下“通奸”在我国并不受刑罚处罚。“通奸”除罪化意味着该问题被纳入道德约束的范畴,而在实际操作中,现今我国则寄望于《民法》和《婚姻法》来调节。虽然如此,但也不能说“通奸”在我国不是罪。

而在实际上,党员干部发生“通奸”行为的,还往往伴随着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因素。近年来,“通奸”行为几近成为被查处男女党员干部的标配,而这也使“通奸”一时间再度成为我国强力反腐的常见词汇和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